因此,優良的君主制,並不是皇帝要像明朝朱元璋、清朝雍正帝那樣勤政,而是沿著宋人的理唸發展出虛君實相的責任內閣制。我們知道,最早建成虛君立憲制的國傢是英國,在英國普通法體係中,有一條所謂“君主不容有錯(T heK ingcan do no w rong)”的原則,正是這一原則搆成了虛君立憲框架下責任內閣制的法理基礎。邏輯上的道理是這樣的:君主不容有錯,即不負行政責任;如何不負行政責任?君主只作為尊貴之國傢象征,不過問實際行政;行政權委托給內閣,發生差錯也由內閣負責;君主則超然事外。
最著名的一次是寶元元年(1038),宋境發生地震,災害頻仍,以宰相陳堯佐為首的政府卻應對無方,賑災不力。諫官韓琦連上數疏,彈劾宰相王隨、陳堯佐,參知政事韓億、石中立屍位素餐、庸碌無能,必須對眼下發生的災異負責,最後迫使王隨、陳堯佐、韓億、石中立四位宰執同日請辭。有意思的是,後來韓琦也噹上了宰相,因為“不赴文德殿押常參班”(不到文德殿簽到),被御史中丞王陶彈劾為“跋扈”。雖然剛剛登基的神宗皇帝並不相信王陶所言,但韓琦自己還是堅持辭去宰相。
許多年之後,一位哲宗朝的侍御史回憶起仁宗朝的台諫風氣,還是非常懷唸:“伏見祖宗以來,執政臣僚苟犯公議,一有台諫論列,則未有得安其位而不去者。其所彈擊,又不過一二小事,或發其陰俬隱昧之故,然章疏入,即日施行。蓋去留大臣,一切付之公議,雖人主不得以俬意加也。”
噹然,我們不會天真地認為,宋朝的政體就是君主立憲制、責任內閣制。只不過,我們有理由相信,宋朝宰相領導的政府是可以問責的,距近代責任內閣制也僅僅是一步之遙。